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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06]39号)
日期:2018年10月16日   /   来源:办公室   /   访问次数:3865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发 [2006]4号)精神,加快我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规范我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充分发挥青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公益性活动场所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服务、凝聚、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的活动平台,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理想信念、锤炼道德品质、提高法制观念、养成行为习惯、提高科学素质、发展兴趣爱好、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网络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全省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积极拓展教育内容,创新活动载体,改进服务方式,广泛开展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科学技术普及、文艺体育培训、劳动技能锻炼等教育实践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我们要从确保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调整发展思路,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薄弱环节,解决存在问题,努力开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总的要求、原则和目标

  3、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贴近和服务广大未成年人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明确定位、完善功能,统筹规划、加强建设,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健全机制、改善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校外活动场所网络。
  4、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益性质。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把公益性原则落实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全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从服务对象、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服务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依据。对违背公益性原则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再享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
  5、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以普及性活动为主,力求丰富多彩、生动活泼,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其中,满足未成年人多种多样的兴趣爱好。要着力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服务,从青少年的兴趣爱好出发,在教育内容、教学形式上不断创新,在管理机制上不断完善,力求教育质量不断提高,达到学习、体验、实践和创新四位一体的目标。要坚持常年开放,节假日的开放时间要适当延长,增强接待能力,提高场所利用率,为未成年人更好地参加校外活动创造条件。
  6、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活动。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要实行免费。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以及特专长培训项目,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要全部免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收费项目必须经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
  7、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室、名人故居、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小学生集体预约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中小学生个人参观凭学生证实行半票。各类体育场馆要向未成年人开放,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在学生寒暑假期间,要组织开展夏令营和冬令营体育活动。各旅游景区也要按照价格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中小学生到本地参观实行半票优惠。
  8、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总的目标是: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坚持建用并举、公益性原则,通过政府支持、相关部门投入和整合现有校外活动场所等方式,大力推动我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利用。至“十一五”期末,全省各市、州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配套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每个城区、县(市)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心镇都建有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站)。同时,建立健全我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制度,形成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建设和管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工作格局。


  三、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9、加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力度。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人口规模在 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要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要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中都要开辟专门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地。要依托乡镇中心学校或其他社会资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乡村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为农村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参加校外活动提供条件。农村现有的宣传文化中心(站)、文体活动室、科技活动站等要开辟未成年人活动场地。要研究制定农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制度规范,在设施配置、管理模式、活动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新建和改建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的同时,整合和改造一批青少年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和社区活动场所、学校劳技实践基地等假期活动实践基地。
  10、进一步拓宽渠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开展公益性活动。各级小康工作队、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把扶贫点、联系点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作为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切实加强和改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发挥校外教育的积极作用

  11、建立健全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制订《湖北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活动场所作用的发挥。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自身发展活力,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12、城区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根据自身类型和规模,充分发挥普及推广、兴趣培养、体验实践的功能。结合学校教育内容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精心设计和广泛开展经常性、大众化、参与面广、实践性强的校外活动;农村的校外活动场所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就近就便的优势,与所在学校密切配合,与“四进社区”、“三下乡”、志愿服务等活动结合起来,整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主题教育、科学实验、文体娱乐和公益服务等活动;社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向辖区内公共文体设施延伸,利用好辖区内的教育设施、公园景点以及一些社会机构,整合资源,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各具功能的校外教育网络;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气象台、档案馆等单位也要利用自身优势推出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项目,主动向学生开放。继续深化“校居结对”、“校社联姻”等载体,拓展青少年学生校外第二课堂。
  13、进一步确保新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功能和设立条件。新建和挂牌设立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建筑面积不能少于2000平方米;二是功能设置必须满足青少年活动的基本要求;三是必须有专兼职的教师和专门的管理人员;四是必须由各地“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验收后挂牌,免费为未成年人的校外活动提供优质服务,面向未成年人开放。
  14、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共青团、妇联、科协等校外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对校外教育资源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不同场所的功能和特点,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新一轮课程改革,充分利用校外活动场所增强德育、科学、文史、艺术、体育等方面课程的实践环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中小学参加校外活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并切实落实到位。中小学校要把校外活动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把校外实践活动排入课程表,逐步做到学生平均每周有半天时间参加校外活动,实现校外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要把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以及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情况,作为对学校和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15、各类校外活动场所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系,积极主动地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要根据学校校外活动的需要,及时调整活动内容,精心设计开发与学校教育教学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积极探索参与式、体验式、互动式的活动方式,创新活动载体,并配备相应的辅导讲解人员,使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16、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安全问题,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学校要开展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校外活动场所要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校外活动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购买保险,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五、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

  17、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省有关部门对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改造予以支持和补助。进一步规范“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各级政府在社会事业建设和发展投入方面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倾斜。
  18、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使用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9、认真落实中央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的税后优惠政策。符合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用于事业发展;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

  20、充实优化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队伍结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精心选拔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懂业务、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提高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水平。要采取聘请专业人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专兼职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服务。
  21、加强校外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全省有关高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开设校外教育课程。在硕士、博士学位的相关专业和学科中,可设置校外教育研究方向。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师资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的职称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全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达到80%。
  22、调动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高度重视少先队组织在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中的作用,支持少先队利用校外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教育活动,提高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综合发挥青少年宫协会、教育学会、家庭教育协会、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吸引各方面人才,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贡献力量。鼓励支持志愿者、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文艺、体育、科技、法制工作者,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提供义务服务。组织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开展校外教育理论研究,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七、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领导

  23、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布局,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的考核体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挤占、挪用、租借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限期退还,服务对象和活动内容名不副实的未成年人校外场所要限期改正。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项目和服务内容要坚决予以清除。
  24、切实发挥各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职能。联席会议要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议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制定青少年教育发展规划,研究相关政策,协调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做好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和有关工作的落实。
  25、加强对各类赢利性活动场所的管理。对于法律法规禁止对未成年人开放而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6、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督查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督查,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按报批计划执行,改变申报材料承诺,改变项目规划设计,改变项目业主单位,盲目扩大项目规模出现资金缺口,削弱项目功能,拖延项目的实施进度等问题。由彩票公益金和政府投入的建设项目,如验收不合格,将取消其项目资格,并追回项目建设资金。
  27、理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科协、体育等组织所属现有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原有隶属关系不变。但由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活动的开展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30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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